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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3)

日期:2024-03-2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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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表 3.2.2 通用型集装箱箱型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 箱型 外部尺寸 *小内部尺寸 额定质量(kg) 高度(mm) 宽度(mm) 长度(mm) 高度(mm) 宽度(mm) 长度(mm) 尺寸 极限偏差 尺寸 极限偏差 尺寸 极限偏差 IAA 2591 ...

表 3.2.2 通用型集装箱箱型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

箱型 外部尺寸 *小内部尺寸 额定质量(kg)
高度(mm) 宽度(mm) 长度(mm) 高度(mm) 宽度(mm) 长度(mm)
尺寸 极限偏差 尺寸 极限偏差 尺寸 极限偏差
IAA 2591 0~5 2438 0~5 12192 0~10 2393 2352 12032 3640
ICC 2591 0~5 2438 0~5 6058 0~6 2393 2352 5898 2180

3.2.3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轴线定位宜符合下列规定:

  ① 投影立面为单列箱时,宜以箱外皮作为轴线[图 3.2.3(a)]。

  ② 投影立面为多列箱时,宜以含连接构造的中线作为轴线[图 3.2.3(b)]。

  ③ 角件错位时,宜以角件中心作为轴线;当利用角件孔连接时为孔中心线[图 3.2.3(c)]。

集装箱组合房屋轴线定位

图 3.2.3 集装箱组合房屋轴线定位

3.2.4 箱体竖向直接叠置时,宜取箱高为层高[图 3.2.4(a)];当有连接垫件时,宜取箱高与垫件高度之和为层高[图 3.2.4(b)]。

图 3.2.4 集装箱组合房屋竖向布置

h-箱高度; h′-箱间垫件高度,虚线为铺装后的地(楼)面位置

3.2.5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宜采用模数网格法,其中箱模块组成网格宜采用图 3.2.3所示轴线为网格线;箱内平面网格宜采用自定义网格轴对称布置,并对大、小网格间非模数区进行协调处理。

3.3 平面与空间设计

3.3.1 使用通用型集装箱的房屋空间净高不应小于2.3m(整体式卫浴间除外),地(楼)面和吊顶宜采用紧凑型做法。

3.3.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门窗可通过切去箱壁板设置,室内有大空间需要时,可通过切去相邻两箱部分壁板扩大开间,切除壁板的范围及补强措施,应满足结构设计的有关规定。

3.3.3 当室内布局需要较大尺寸空间时,可采用集装箱与框架组合的方式实现。

3.4 室内环境

3.4.1 集装箱组合房屋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应结合箱体特点,采取本规程第5章规定的有关技术措施。

3.4.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空气声隔声设计应充分利用双层钢板分隔的既有条件,采取适宜的构造措施满足功能空间的隔声要求。

3.4.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进行隔振设计。对可能由冲击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如门、楼梯、厨房操作台等,应采取隔声、隔振的构造措施;对可能由设备运转导致传声、传振的部位,如空调室外机、电梯、风机、水泵及外延管道等,应分别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和隔振的构造措施,其中隔振材料与元件应根据震动的固有频率选用。

3.4.4 当室内净空较低时,不宜使用深型吸顶灯具。采用IAA型集装箱做大进深设计,而侧面采光系数*低值不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用人工照明补充,但总照明度不宜超过原等级规定照度标准值的1.5倍。

3.5 建筑设备

3.5.1 集装箱组合房屋各设备专业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设备及其系统的选用和配置应符合节能和节水的要求。

3.5.2 设备、管线宜利用金属箱体吊挂与固定,集装箱模块内部的设备和管线宜连同装修工程预设预装,并在现场完成系统连接;预装于箱体外侧的管线,应采取防水、防腐和防撞击的防护措施。

3.5.3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平面、空间布置及其构造,应满足管线设置和维修的要求。

3.5.4 设备立管需要穿过集装箱顶板、底板时,应预先定位开孔,孔径应考虑安装误差,封口应满足防火、防水和隔声的有关要求。

3.5.5 集装箱组合房屋配电系统应利用组合后的钢结构进行总等电位连接。小型集装箱房屋供电的外线接口宜采用专用的插座,并符合该插口所规定的额定电流。

3.5.6 工作接地、PEN重复接地、防雷接地及弱电设备接地等接地系统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并宜采用自身钢构件和基础钢筋作为联合自然接地体,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对个别有特殊接地要求的设备可设置独立人工接地体。

3.6 环保与节能

3.6.1 集装箱组合房屋建造全过程中,用材、设计和施工各环节均应遵循环保、节能的原则,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环保、节能的专项内容。

3.6.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设计宜合理地采用新能源、节能灯具、集中供热、分户计量、中水设施、复合墙体、遮阳和屋顶绿化等节能、节水、节材、节地技术措施,并实现一体化设计。

3.6.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按其使用类别和所处气候分区,符合现行国家与地方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流动或季节性使用的集装箱房屋,当建筑体形系数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时,宜采取构造措施,降低能耗并满足舒适度要求。

3.6.4 既有集装箱被拆解的材料(钢材、木材)应合理地回收利用。

4 模块化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基本模块为单箱模块或组合箱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主要功能空间宜使用基本模块。

  ② 同一使用功能的基本模块宜具有通用性和互换性。

  ③ 模块化组合宜体现建筑构成的多样性和丰富性。

  ④ 模块与其他构件组合后,应形成合理的结构体系。

  ⑤ 模块组合后,建筑设备的配置应具有系统性。

4.1.2 基本模块在工厂完成的内部装修和设备配置,宜采用标准化设计。

4.1.3 基本模块以外的构件宜设计为标准化或模块化的组件,与箱模块配套使用。

4.1.4 设备使用集中的功能空间,如公共卫生间、淋浴间、盥洗间、洗衣间、变配电间、水泵间、厨房操作间、电梯机房等宜设在集装箱模块内。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5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