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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技术规程(2)

日期:2024-03-2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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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总则 1.0.1 为在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本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m。 1.0.3 本规程中有关设计、施工和选材的原则与基本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钢结构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低层和多层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按本规程建造的集装箱组合房屋,适用于非地震区或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下的地区,其层数不宜超过6层,高度不超过24m。

1.0.3 本规程中有关设计、施工和选材的原则与基本规定,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建筑抗震计设规范》GB 50011和《钢质通用集装箱修理技术要求》GB/T 12418等制定的。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工程的设计与建造应符合通用化、模块化、工业化和优化集成的原则,并保证完善的使用功能。

1.0.4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集装箱模块化组合房屋 modular freight container building

  以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装箱箱体作为一个建筑单元模块,组合构成的房屋。简称集装箱组合房屋。

2.0.2 建筑体形系数 building shape coefficient

  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建筑物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的比值。

2.0.3 既有集装箱 existing freight container

  经过一定使用周期后仍具有建筑使用功能的集装箱。

2.0.4 设计使用年限 design working 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0.5 叠箱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by piled containers

  由多个集装箱叠置并在角件处相互连接组成的多层箱体结构。

2.0.6 箱框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composite with containers and frame

  集装箱箱体与框架组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0.7 箱体结构 container structure

  由侧梁、端梁、角柱与壁板等部件组成的集装箱整体结构的总称。

2.0.8 角柱 corner post

  箱体四角连接顶角件和底角件的立柱,是箱体结构传递竖向荷载的重要部件。

2.0.9 角件 corner fittings

与箱体四角角柱顶部及底部连接的方形铸钢件,具有支承、堆码、吊运和紧固集装箱的重要作用。

3 建筑设计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用于以集装箱自然开间为主要功能间的低层和多层建筑,其建筑设计应符合模块集成性、组合多样性和功能实用性的原则,有效地利用空间和便于建造施工。当符合工程技术经济合理性要求时,箱体宜采用既有集装箱。

3.1.2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造场地与环境条件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要求。

3.1.3 集装箱组合房屋应满足下列使用要求,各项功能的设计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① 使用功能合理,空间组织便捷。

  ② 满足采光、照明、通风、隔声、保温、隔热、防水和卫生等功能要求。

  ③ 满足防火、疏散、防护等使用**要求。

  ④ 满足节能与环保的要求。

  ⑤ 具有环境艺术效果。

3.1.4 集装箱组合房屋的建筑设计,应与结构设计相协调,壁板开孔或箱体的大悬臂布置,应符合结构**性的要求。

3.2 模数协调

3.2.1 集装箱组合房屋设计应以集装箱的基本尺寸作为设定模数的依据。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系列 1 集装箱 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的规定。

3.2.2 集装箱组合房屋宜选用通用型集装箱(图 3.2.2-1、图 3.2.2-2),其主要尺寸和额定质量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沪公网安备 31011402005210号